(2015)洛川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曹学昌与郝亚军、冯玉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学昌,郝亚军,冯玉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川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曹学昌。被执行人郝亚军。被执行人冯玉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学昌与被执行人郝亚军、冯玉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民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并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郝亚军、冯玉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亚军、冯玉蓉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7262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郝亚军、冯玉蓉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民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