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章苏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章苏亚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34号罪犯章苏亚,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甬宁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苏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4年12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慧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金华监狱指派民警施飞翔出庭执行职务,罪犯章苏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章苏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假释,并提供了该犯自2012年3月至2014年6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庭审中,罪犯章苏亚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假释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罪犯章苏亚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执行机关对罪犯章苏亚提请假释及提请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对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章苏亚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服从管教,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2500元;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到课率达100%,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2013年获监狱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各科考试成绩单及罪犯本人年终总结和管教干部评语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章苏亚在���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已执行原刑罚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苏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二○一六年二月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马美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苏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