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凌明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884号原告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炳坤、邱小平。被告凌明珠,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凌明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1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钟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