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士兵、李某与李某、刘江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106号原告赵士兵。被告李华英,农民。被告刘江莉,学生。法定代理人:被告李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士兵诉被告李某、刘江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士兵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士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士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赵士兵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罗俊辉人民陪审员 高伟巍人民陪审员 刘天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孝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