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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士兵、李某与李某、刘江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106号原告赵士兵。被告李华英,农民。被告刘江莉,学生。法定代理人:被告李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士兵诉被告李某、刘江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士兵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士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士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赵士兵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罗俊辉人民陪审员  高伟巍人民陪审员  刘天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孝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