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催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天津鑫博萱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鑫博萱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催字第67号申请人天津鑫博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小孙庄村加油站南100米。组织机构代码05527443-9法定代表人成风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原,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天津鑫博萱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除权判决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中环高科(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票号为3100005123112510、票面金额为5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鑫博萱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庆仁审判员 李 奕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