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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终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25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1981年2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羁押,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二О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01295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刘×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刘×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六万八千三百三十九元九角五分,分别发还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二万八千二百四十九元、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二万零一百五十一元一角五分、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一万九千九百三十九元八角。原审被告人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012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大庆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吴炎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宿雪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