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靳鑫淼、唐红霞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靳鑫淼,唐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审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唐宏伟,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明军,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信访科科长。被执行人靳鑫淼.被执行人唐红霞.申请人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靳鑫淼、唐红霞社会抚养费一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新人口征决字(2014)第9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磊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