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自华、刘淑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自华,刘淑娟,姜开玉,姜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保字第67号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3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693654-2。被告姜自华,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被告刘淑娟,女,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被告姜开玉,男,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与被告刘淑娟系夫妻关系。被告姜海燕,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被告姜自华、刘淑娟、姜开玉、姜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抵押物即被告刘淑娟名下房产一套,并提供原告名下牌号为冀R×××××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刘淑娟名下坐落于廊坊市新苑小区1-3-303室(产权证号:廊坊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尚怀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红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