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占汉强、邓子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浠水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占汉强,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职工。申请人:邓子兰(曾用名邓紫兰),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职工。申请人占汉强、邓子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占盛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占盛,男,199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户籍地湖北省浠水县巴河镇上窑,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96022131X。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顺东船厂务工期间,于2012年9月17日离开其工作地,至今未归。本院认为,申请人占汉强、邓子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占盛死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占汉强、邓子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占盛死亡的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退还申请人占汉强、邓子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小 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