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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007-1号原告胡某某被告熊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申请本院将本案移送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因被告熊某某经常居住地在湖北省丹江口市生产南路盛世华都小区1号楼17层1701房。该案依法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管辖,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正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