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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金华泰纺织有限公司与李银桂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金华泰纺织有限公司,李银桂,黄锡尧,佛山市顺德区欧隆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华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工业区科技东路。法定代表人杜志宏。委托代理人张金龙,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银桂。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欧隆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百安路3号A3楼。法定代表人黄锡尧。第三人黄锡尧。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华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金华泰纺织公司)、被告李银桂及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欧隆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欧隆服装公司)、黄锡尧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思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金华泰纺织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银桂及第三人欧隆服装公司、黄锡尧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华泰纺织公司诉称,顺德法院受理的(2014)佛顺法均执字第273号执行案,执行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第三人的还款计划及被告对第三人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后第三人只支付了部分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对(2014)佛顺法均执字第273号一案中第三人所欠原告的货款本金92993.6元、利息(从2012年9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受理费2238.58元、保全费1579.0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表、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民事调解书、执行情况告知书、和解协议书各1份,以证明其起诉陈述的内容属实。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分别向被告李银桂及第三人欧隆服装公司、黄锡尧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李银桂及第三人欧隆服装公司、黄锡尧在期限内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1月21日,原告与第三人欧隆服装公司、黄锡尧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6号]经本院调解确认:欧隆服装公司、黄锡尧尚欠原告货款192993.6元,欧隆服装公司、黄锡尧承诺从2014年3月起于每月20日前向原告金华泰纺织公司偿还30000元,直至清偿完毕为止;如欧隆服装公司、黄锡尧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金华泰纺织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否则,原告就欧隆服装公司、黄锡尧未履行款项全额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计收利息(从2012年9月2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诉讼费2238.58(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579.05元,合计3817.63元(原告金华泰纺织公司已预付),由欧隆服装公司、黄锡尧于2014年9月20日前向原告金华泰纺织公司支付。后第三人欧隆服装公司、黄锡尧没有如期支付欠款,原告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4)佛顺法均执字第273号,执行期间,原告与被告李银桂及第三人欧隆服装公司、黄锡尧于2014年7月4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欧隆服装公司、黄锡尧确认截至2014年7月4日止,共欠原告货款本金192993.6元及利息(从2012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二倍计算)、案件受理费2238.58元、财产保全费1579.05元,被告李银桂自愿对第三人欧隆服装公司、黄锡尧所欠原告的上述货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第三人欧隆服装公司、黄锡尧定于2014年7月4日前向原告支付100000元,于2014年8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46496.80元,于2014年9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46496.80元等内容。但第三人欧隆服装公司、黄锡尧至今仅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其余款项已届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向第三人及被告催收,未果,原告遂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被告李银桂与第三人黄锡尧于1989年X月X日在均安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至今。本院认为,第三人欧隆服装公司、黄锡尧尚欠原告货款本金92993.6元及其利息(从2012年9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二倍计算)、受理费2238.58元、财产保全费1579.05元的事实清楚,被告李银桂自愿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原告请求被告李银桂对第三人欧隆服装公司、黄锡尧逾期未清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银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华泰纺织有限公司支付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欧隆服装有限公司、黄锡尧的欠款本金92993.6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2年9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二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受理费2238.58元、财产保全费1579.0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1.21元、财产保全费1432.43元,合共2593.64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华泰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李银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 思 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欧阳佩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