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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二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徐宏飞与周学圣、武永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宏飞,周学圣,武永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二初字第00047号原告:徐宏飞,男。被告:周学圣,男。被告:武永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宏飞诉被告周学圣、武永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财产保全费1280元,合计2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敬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敏附:(2014)泉民二初字第0004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