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宾民初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宾民初字第2594号原告姜某某,住宾县。被告李某某。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11年离家外出至今住址不详,下落不明。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出庭,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已的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分别是:证据一、吉林市昌邑区民政局出具的原告与被告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月1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二、宾县公安局糖坊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婚后一直在糖坊派出所辖区马家粮库居住。被告于2011年4月离开居住地后至今住址不详,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合议庭在庭审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分析、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被告虽未出庭质证,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且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出相反的证据来反驳,因此具有证明力,法庭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一直在糖坊派出所辖区马家粮库居住。被告于2011年离家后,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离家至今下落不明已三年之久。因此可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兰学印代理审判员 郝 敏人民陪审员 张殿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