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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杨月苟、陈忠华与陈忠华、许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月苟,陈忠华,许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23号原告杨月苟。委托代理人魏佐国,长兴县金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忠华。被告许香。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月苟与被告陈忠华、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杨月苟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月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鲁 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窦卫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