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杨月苟、陈忠华与陈忠华、许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月苟,陈忠华,许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23号原告杨月苟。委托代理人魏佐国,长兴县金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忠华。被告许香。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月苟与被告陈忠华、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杨月苟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月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鲁 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窦卫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