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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坛民初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勋与徐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勋,徐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民初字第2653号原告张勋。被告���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勋诉被告徐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勋负担。审 判 长 郭 影代理审判员 庄 娇人民陪审员 华 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吉玉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