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行非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赵桂枝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铜官行非审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杜平,政府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赵桂枝,女,194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以被执行人赵桂枝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区政征补(2014)5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为由,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区政府要求撤回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审判长 凡中雨审判员 左晓霞审判员 周 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