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牙民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牙民初字第2247号原告董某某,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2年3月4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冠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丕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