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程俊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1)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俊平,张建军,郑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程俊平.被执行人张建军。被执行人郑红霞。申请执行人程俊平与被执行人张建军、郑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建军、郑红霞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石执字第13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20000元。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程俊平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求。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石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边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