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大地村村民委员会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321-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305号302室。法定代表人周智杰,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大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大地村。法定代表人彭明红。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大地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大地村。法定代表人彭明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民(商)初字第058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大地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大地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大地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大地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大地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大地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村级财务服务中心的名义存入银行存款人民币五万一千零九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迟延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大地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大地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村级财务服务中心的名义存入银行的存款中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九百三十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六百六十五元。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大地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大地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