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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二法朗民一初字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02陈合强与周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合强,周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二法朗民一初字1059号原告:陈合强,男,汉族,1989年3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邝苑霞,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堤,男,汉族,1974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陈合强诉被告周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郑伟乐、人民陪审员叶轩娣、人民陪审员叶银章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合强的委托代理人邝苑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合强诉称:周堤因经济困难于2013年11月2日向陈合强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陈合强多次向周堤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陈合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周堤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2.周堤支付陈合强借款利息9,000元(从2013年11月2日起按每月2.5%暂计至2014年11月2日共12个月),赔偿违约金6,000元(从2014年1月3日起按每月2%暂计至2014年11月3日共10个月),利息、违约金均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周堤承担。被告周堤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或提出任何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陈合强持有一张落款日期为2013年11月2日的借据,载明周堤于2013年11月2日收到陈合强现金交付的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1月2日至2014年1月2日,借款利息为月息2.5%,每月2日支付利息,若逾期支付本息,则自迟延之日起在原有本息基础上按照每月2%额外支付违约金,且若因纠纷导致诉讼,则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周堤承担,借据的借款人处有“周堤”的签名字样。陈合强主张上述签名系周堤本人签署。2014年8月25日,陈合强以周堤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关于借款经过。陈合强主张周堤于2013年9月向其提出借款100,000元,陈合强同意,但由于陈合强本人生意资金回款有点慢,故最后分两次(2013年9月29日、2013年11月2日)在周堤开办的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大有园工业区的宏大捻线厂各借款50,000元、30,000元现金给周堤,并签订借据。另查明,案涉借款发生时即2013年11月2日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6%(即月利率为4.67‰)。上述事实,有陈合强提供的借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周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没有答辩及提供证据,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陈合强所举证据无相反证据反驳,陈合强亦保证其真实性,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认定,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陈合强主张周堤向其借款30,000元,有借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借款期限已届满,陈合强诉请周堤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结合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可以看出,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月息25‰)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利息标准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对于陈合强主张的逾期还款所产生的违约金,由于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陈合强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周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借款3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陈合强。二、驳回原告陈合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6元,由原告陈合强负担208元,被告周堤负担7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伟乐人民陪审员  叶银章人民陪审员  叶轩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妙芳-4-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