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丁海舵与丁海舵、许永杰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丁海舵,许永杰,潘岚,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龙禧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74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百昌。委托代理人:李政。被告:丁海舵。被告:许永杰。被告:潘岚。被告: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永杰。被告: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永杰。被告: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永杰。被告:杭州龙禧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海舵、许永杰、潘岚、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龙禧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海舵、许永杰、潘岚、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龙禧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0元减半收取7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倩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