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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上海畅购超市有限公司与昆山世茂蝶湖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畅购超市有限公司,昆山世茂蝶湖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畅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500号22楼C-21号。法定代表人江梦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仲玥,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心悦,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昆山世茂蝶湖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玉龙路99号。法定代表人许世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兰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明秀,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海畅购超市有限公司与昆山世茂蝶湖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以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畅购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昆山世茂蝶湖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均系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畅购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昆山世茂蝶湖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996800元减半收取498400元,由上海畅购超市有限公司负担。上海畅购超市有限公司预交996800元的剩余部分498400元,由本院退还。反诉案件受理费554174.37元减半收取277087.19元,由昆山世茂蝶湖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昆山世茂蝶湖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预交554174.37元的剩余部分277087.18元,由本院退还。审 判 长  葛晓明代理审判员  杨 雷代理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章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