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汪中海与殷芳龙、张士伟、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汪中海,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安庆市兴业水暖建材商行业主,住安庆市迎江区孝肃路。被执行人殷芳龙,男,195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枞阳县义津镇。被执行人张士伟,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被执行人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枞阳县经济开发区纺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012872-9。法定代表人殷芳龙,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殷芳龙、张士伟、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殷芳龙、张士伟、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9916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大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