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执民字第59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李军与杭州萧山鑫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中亚担保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杭州萧山鑫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中亚担保有限公司,彭志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杭萧执民字第5969-3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杭州萧山鑫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孝泽。被执行人杭州中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祖龙。被执行人彭志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萧商初字第2546号民事调解,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萧山鑫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义桥金属材料市场1-33号、1-34号、1-43号、1-49号、1幢a、b、c号、1幢d#二单元501室、1幢d#三单元501室,建筑面积分别为223.2平方米、223.2平方米、25.97平方米、25.97平方米、1413.25平方米、122.37平方米、122.37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杭州萧山鑫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义桥金属材料市场1-33号、1-34号、1-43号、1-49号、1幢a、b、c号、1幢d#二单元501室、1幢d#三单元501室,建筑面积分别为223.2平方米、223.2平方米、25.97平方米、25.97平方米、1413.25平方米、122.37平方米、122.37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12、00084912、00××07、00084810、00××97、00084894号,内容详见浙众诚所评(2014)萧字第f12008、12009、12010、12011、12012、12013、1201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剑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