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辽阳北斗化学工业公司与李广海、辽阳市澳兴饲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北斗化学工业公司,李广海,辽阳市澳兴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027号原告:辽阳北斗化学工业公司。诉讼代表人:虞德威。委托代理人:郑宇。委托代理人:张艳丽。被告:李广海。第三人:辽阳市澳兴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北斗化学工业公司诉被告李广海、第三人辽阳市澳兴饲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阳北斗化学工业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北斗化学工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辽阳北斗化学工业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安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一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