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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528号原告李某甲,女,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潘莉,重庆市渝北区洛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男,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李某甲与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莉,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被告李某乙与被继承人刘某某系夫妻关系,生育原告李某甲。二人婚后修建房屋一栋,2000年5月10日刘某某去世。2009年被告将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原告继承被继承人刘某某的遗产,即将现登记于被告李某乙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某某镇某某村12社房屋的第二层103.95平方米由原告李某甲继承。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乙辩称:无异议,自愿放弃相应份额的继承权。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刘某某与被告李某乙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原告李某甲。2000年1月,二人出资修建房屋一幢,位于原渝北区某某镇某某村3组(后更名为某某村12社)。2000年5月10日,刘某某去世。之后办理房产证时,该房屋登记在李某乙名下(房产证号:201房地证2009字第J006XX号)。庭审中,原、被告确认,原告要求继承的第二层即房产证附图中的混合第三层(房屋代码2014028XX)。上述事实有房产证、渝北区村镇建设工程设计要求通知书、申请审批表、某某镇某某村社区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法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被继承人刘某某与被告李某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某去世后其在该房屋中的份额应当由李某乙、李某甲均等继承。现原、被告同意由原告继承相应楼层,李某乙亦表示愿意放弃被继承人在该房屋中部分份额的继承权,系双方对各自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刘某某的遗产,即登记于被告李某乙名下的位于渝北区某某镇某某村12社1幢-1-1房屋份额的一半(房产证号:201房地证2009字第J006XX号),由原告李某甲继承该房屋混合第二层(即房产证附图混合第三层,房屋代码2014028XX,面积103.95平方米),剩余份额由被告李某乙继承。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李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