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诉前保字第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洪新、常正侠与姚树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洪新,常正侠,姚树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18号申请人刘洪新,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常正侠,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姚树三,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人刘洪新、常正侠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姚树三所有的“皖C×××××”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并已提供苏同文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五岔镇五岔街街南商品房一套(怀房权证怀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洪新、常正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姚树三所有的“皖C×××××”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扣押期间交由怀远县红丰停车场负责人邵勤俭负责看管;二、查封苏同文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五岔镇五岔街街南商品房一套(怀房权证怀私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苏同文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 新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宫晶洁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延期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