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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二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李勇兵与王回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兵,王回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民二初字第493号原告李勇兵,男。被告王回兵,男。原告李勇兵与被告王回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建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肖金秋、彭华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倩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勇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回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勇兵诉称:被告王回兵因购买挖机需要,于2012年2月10日向原告李勇兵借款64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还钱协议书》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半,自借款之日起每月偿还利息1800元,并约定2014年8月10日前清偿本息。被告王回兵按约支付了2012年3月、4月、5月的利息共计5400元。此后,被告王回兵既不还款也不付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回兵支付原告李勇兵欠款64000元,并支付27个月的利息48600元(1800元/月×27个月)。原告李勇兵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李勇兵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被告王回兵的户籍信息,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3、借钱还钱协议书一份,拟证明被告王回兵向原告李勇兵借款64000元的事实及还款期限、利息约定情况。被告王回兵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李勇兵提供的证据1-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合伙购买了一台挖机,挖机由被告王回兵负责经营。合伙经营中双方因合伙利润产生分歧,原告李勇兵便提出退伙。2012年2月10日,原、被告达成退伙协议,约定挖机归被告王回兵所有,被告王回兵自愿退还64000元给原告李勇兵。因被告王回兵当时不能支付该款,与原告李勇兵签订了《借钱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王回兵在两年半内还清该款,并每月支付1800元利息。协议签订后,被告王回兵支付了前三个月的利息,合计5400元。之后,被告王回兵未再付息,也未按期支付欠款。本院认为:原、被告在退伙时签订的《借钱还款协议书》,实为双方对合伙财产的分割协议。本案案由应定为合伙协议纠纷,本院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定性不准确,应予纠正。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原告李勇兵已将合伙份额全部转给被告王回兵所有,被告王回兵应按协议向原告李勇兵支付相应的价款。被告王回兵未按约定向原告李勇兵支付欠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李勇兵请求判令被告王回兵支付退伙欠款6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每月利息1800元,但该利息的约定超出了该利率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本院按月利率1.87%计算,每月利息为1196.8元,27个月的利息为32313.6元(1196.8元/月×27个月)。原告李勇兵请求判令被告王回兵支付欠款利息48600元,本院予以支持32313.6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回兵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勇兵支付退伙欠款64000元及利息32313.6元,合计96313.6元;二、驳回原告李勇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2元,由被告王回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光人民陪审员  肖金秋人民陪审员  彭华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