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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修民初字第18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武,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武、被告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正月,原、被告由媒人介绍谈婚,5月登记结婚,年底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至今未生育子女。原、被告未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性格暴躁,懒惰且喜欢打牌,两人因此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无法建立。2012年9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殴打原告,原告离家出走,经亲友劝解后和好,但原告回家后,被告再次殴打原告。2014年10月1日晚,因去教堂事宜,被告殴打原告。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不尊重原告。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打牌是以前的事,没有殴打原告,两人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不久后同居生活,2010年5月11日登记结婚,2011年年初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一起外出务工,夫妻感情尚可,两人因生活琐事而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结婚证等相关证据在卷,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近几年,原、被告因维持家庭生活需要而外出务工,沟通和交流较少,产生矛盾,感情受到影响,但不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希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以家庭责任为重,相互理解和加强沟通。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林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图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