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邕民一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8-12-28
案件名称
闭美仙与黄连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连芬;闭美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邕民一初字第53号 原告:闭美仙,女,1964年7月9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 被告:黄连芬,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住南宁市邕宁区,现住南宁市邕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闭美仙与被告黄连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闭美仙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连芬所有的桂A×××××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52477E),保全标的以40000元为限,并自愿以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乐分理处,账号:20×××05)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闭美仙以防止被告黄连芬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黄连芬所有的桂A×××××号吉利牌小型轿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担保财产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原告闭美仙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乐分理处,账号:20×××05)。 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被冻结财产作任何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铭毅 审 判 员 李景强 助理审判员 王志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小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