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麻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廖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麻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苗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经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5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9日上午10时,被告人廖某某骑摩托车经过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新城路西侧晨曦佳苑小区项目部办公室,见办公室无人,遂将被害人滕某某摆放在办公室茶几上一部苹果5S手机盗走后逃走。当日晚上7时,公安机关在县城东新区将被告人廖某某抓获并依法扣押了被盗手机,并于次日将该手机发还给了滕某某。案发后,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4049元人民币。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委托麻阳苗族自治县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廖某某进行社区调查评估,该机构建议可以对被告人廖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手机照片,书证被告人廖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款收据复印件、物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害人滕某某的陈述,本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价值4049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社区矫正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廖某某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管理。公诉机关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廖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幅度范围内量刑的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廖某某必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 芬人民陪审员 刘 慧人民陪审员 胡国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莫 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