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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与刘家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刘家柳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住所地:博白县博 白镇南州南路018号。 负责人邹优斌,副总经理。 被告刘家柳,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玉林市博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诉被告刘家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家柳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昌广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申 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