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徐济高与陈开红、颜飞轮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济高,陈开红,颜飞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277号原告:徐济高,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陈开红,男,出生不详,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第三人:颜飞轮,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原告徐济高与陈开红、颜飞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济高撤回对陈开红、颜飞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东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婉莹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