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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10-2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樊丽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樊丽萍;王海军;青岛那鲁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执字第39-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山东路111号。 负责人万健,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樊丽萍,女,197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7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青岛那鲁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南市滨海大道1377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江,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商初字第209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樊丽萍、王海军、青岛那鲁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光 审判员 许 毅 审判员 李志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滕 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