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吴潮与王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潮,王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18号原告:吴潮。被告:王忠明,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告吴潮与被告王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31日通知原告吴潮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吴潮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蔡国伟人民陪审员 郑筱荣人民陪审员 沈芬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