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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羊初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冯自清诉张发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羊初字第09号原告冯自清。委托代理人李治女。被告张发鹏。原告冯自清诉被告张发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发鹏主动履行了偿付劳务费的义务,现原告冯自清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冯自清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自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自清承担。审判员  赵银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