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杨明与农业银行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杨明,农民,住河北省曲阳县。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负责人杜亚峰,行长。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存款38643.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秀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