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某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市秦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某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某某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西一路某某东村小区。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兴达路。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市秦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市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某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葛美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