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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竹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大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达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守财,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公诉刑诉(2014)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庞晓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守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5日,郭某甲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人郭某某收到车主支付的死亡赔偿金共计242541.50元后,将该笔资金藏匿。2014年1月10日,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大竹民初字第2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郭某某支付周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戊五人共计2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郭某某拒不执行该判决。该院于2014年9月11日下达执行通知书,并于当日、同年9月15日两次要求被告人郭某某执行该判决,被告人郭某某拒不执行判决。同时查明:死者郭某甲系被告人郭某某同母同父的兄弟,系周某某等五人同母异父的兄弟,无其他继承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周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戊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并按该协议支付了被害人周某某等五人共计10万元,并负担了案件执行费2950元,合计102950元;被害人周某某等五人表示自愿放弃其余部分,且对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陈某甲的证言,本院(2013)大竹民初字第2216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赔偿协议及领款票据,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本院拘留决定书及移送函,银行账单明细表,银行明细查询记录,和解协议,谅解书,被告人郭某某的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在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亦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亚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