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孙广利与李德库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利,李德库,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孙广利。被告李德库。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责人李高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云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本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广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垫付),结案时退回原告。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慧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