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刑执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罪犯降秋泽仁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降秋泽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刑执监字第4号罪犯降秋泽仁,男,藏族,生于1978年9月6日,小学文化,四川省九龙县人,捕前住四川省九龙县魁多乡江郎村上江郎组,农民。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九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降秋泽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上诉后,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出(2013)甘刑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5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甘孜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罪犯降秋泽仁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刑期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改造表现一贯良好,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提出假释建议,报请本院审核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甘孜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启麦多吉、王洁出庭履行职务,四川省甘孜监狱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刘勇,罪犯降秋泽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降秋泽仁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严格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罪犯二十条禁止行为》等监管纪律,服从各种监管管理;无违犯监管法规的记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开展的各项教育专项活动,成绩较好。该犯在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专项活动中结合自身实际,发表自身的认识和观点,并写好总结和自我批评。该犯在生产劳动中,坚守岗位,学习生产技术,不断提高生产技能,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由于该犯表现突出,2014年第一季度劳动竞赛活动中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折合计分10分;2014年上半年获得“记功”奖励一次,折合计分20分。在年度计分考核中,2013年9月至12月得分20分;2014年1月至10月得分60分,累计积分110分。罪犯降秋泽仁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已实际服刑二年九个月零一天。甘孜州人民检察院经对罪犯降秋泽仁假释一案审查,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甘孜监狱呈报程序合法,庭审程序合法,对罪犯降秋泽仁假释无意见。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四川省甘孜监狱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监区会议记录,证实罪犯降秋泽仁在服刑过程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10月4日经监区研究,认为罪犯降秋泽仁符合假释条件,决定对罪犯降秋泽仁报请假释。2、管教干警,同改罪犯证言证实,罪犯降秋泽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刻苦,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3、甘孜监狱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奖励审批表、通知书证实,罪犯降秋泽仁2014年第一季度劳动竞赛活动中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折合计分10分;2014年上半年获得“记功”奖励一次,折合计分20分。2013年9月至12月得分20分;2014年1月至10月得分60分,累计积分110分。4、缴款收据、现金缴款单,证实该犯已缴纳原判罚金135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降秋泽仁能接受教育改造,服刑表现良好。但该犯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实施盗窃,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极坏,且缺乏有效的监管条件,不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降秋泽仁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军审判员 翟光梅审判员 陆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杉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