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民一初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一初字第202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8月1日生,汉族。被告:孙某,男,1959年11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银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饶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