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民初字第2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曹云香与被告张书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云香,张书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2649号原告曹云香,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书店,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楼下村*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云香与被告张书店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云香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书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云香撤回对被告张书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云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鹏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