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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文君民与周健、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君民,周键,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337号原告:文君民,男,1973年12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仁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键,男,1974年8月生,汉族。被告: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君民与被告周键、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文君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文君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珺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