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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刑减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建平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刑减字第87号罪犯张建平,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商都县。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5日作出(2008)包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建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0年7月14日、2011年11月10日、2013年1月11日分别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为由,于2014年12月2日提出减刑八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1月8日至12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张建平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较好的完成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学习政治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该犯的记功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证言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计分考核中记功4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缴纳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家庭贫困证明、罪犯狱内消费明细、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经本院查证属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建平在入监服刑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和法定程序。该犯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卫平审 判 员  图 雅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丽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