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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朱福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朱福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75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西路85号丹桂公寓物业楼。法定代表人:李海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法彬,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福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朱福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水俊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锦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