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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一初字第04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刘玲与被告长沙集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玲,长沙集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04349号原告刘玲。委托代理人蒋剑云,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拥兵,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集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五一西路202号商业厅办公楼315房。法定代表人许金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科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烈洲,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玲与被告长沙集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玲于2015年1月13日以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免5000元,收取800元,由原告刘玲负担。审 判 员  李益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