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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桑某、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刘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00022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桑某,女,1992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嘉鱼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1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云溪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1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某、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再明、被告人桑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桑某、刘某某于2014年8月6日、24日两次在其租住的华容县城关镇安居旅馆206房间容留未成年人谭某(女,1998年3月16日出生)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8月5日晚,被告人桑某、刘某某与谭某三人宵夜饮酒后回到206房,由谭某出钱,被告人桑某从他人处买来200元的甲基苯丙胺,次日凌晨,三人在房内用“烫吸”的方式吸食。2、2014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桑某、刘某某在206房间内容留谭某、袁某甲及袁某甲的哥哥吸食了由袁某甲的哥哥提供的甲基苯丙胺。两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华容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表、常口信息、到案说明、犯罪现场照片、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容县城关镇安居旅馆住宿登记表;证人谭某、袁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刘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桑某、刘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桑某的刑期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安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