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林景光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景光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22号罪犯林景光,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延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景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6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被告人林景光退出的受贿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缴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29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4年12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温勇生、陈良平,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邓益明、庄创其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景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景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做好随堂笔记,按时完成作业;服从监狱分配,积极参加劳动,端正劳动态度,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06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得23.2个达标分。本次申请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司法局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罪犯林景光适用社区矫正。罪犯林景光的妻子张桂仙与福建省永安监狱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司法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和帮教协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景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林景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金 生审判员 阙 斌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莉(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