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徐万余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万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文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万余,曾用名刘万余,无业。2012年9月13日因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4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万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万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10月10日间,周光侠(另案处理)在本县黄坦镇莲头村杨梅山基地、西坑畲族镇双田村山楂基地、西坑畲族镇包山药材基地等地开设赌场,多次组织陈某甲、刘某甲时、郑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陈某乙等二十余人,以骨牌九抄捺等形式聚众赌博。其间,被告人徐万余及王运成(已判决)等人受雇为赌场抽取头薪人民币20000元以上。刘海丰、黄海淼(均已判决)多次受雇在赌场内接送赌客,叶钦(已判决)多次负责开车运送赌桌赌凳,程建平、陈最明、黄国(均已判决)多次受雇为赌场望风。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徐万余主动到文成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5年1月8日,被告人徐万余亲属为被告人徐万余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万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被告人徐万余质证无异议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严某、郑某甲、陈某甲、赵某、廖某、刘某甲时、刘某乙、刘某丙、郑某乙、刘某丁、陈某乙、周某、夏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万余及同犯刘海丰、黄海淼、王运成、叶钦、程建平、陈最明、黄国等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万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积极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万余曾因犯罪被判处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徐万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徐万余在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徐万余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综上,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徐万余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徐万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予以调整。根据被告人徐万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万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万余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建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章方勋